因果論,內容以談論因果業報為主,
目的係主在勸人要努力修行自身的佛性,冀望往生時能前往西方佛國、勿再入輪迴,
但因果論在佛家的理論中,僅是輔助理論,而非核心理論,佛教其實並不鼓勵人們太過迷信因果論而變成宿命之人,
對大乘佛教而言,因果論僅是被用來鼓勵人們積極向善的一種工具而已。


所謂的業報自招惹,算是因果論內容的一環,
自作惡業、無端為惡所造的業報,將來會於輪迴中自承苦果,這是因果論所強調的因果業報。

為惡,是明知所欲為者乃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之事,卻故意為之並使之實現之。
為保護自身及他人權利,而對抗侵害權利之人所為的必要行為,只要非過當、不影響法益之衡平,即不能謂之造業。

慈悲,並非濫用同情心與同理心,
包容,亦非濫用慈悲心而不斷地以包容為名、助長罪惡!
不管是慈悲或包容,都必須基於理性,方為真正的慈悲、包容;如否,即是對 慈悲與包容 的褻瀆及濫用。

以「廢除死刑」來說,為何受害家屬都極力反對?
雖然處死嫌犯無法挽回被害者的生命、無法填補受害者家屬的傷痛,卻能使他們心靈得到一些安慰,也能完全阻絕將有人繼續被害的機會。

人權團體極力主張犯罪嫌疑人的人權,極力主張廢除死刑,
但是從另一個角度,被害者家屬每出庭一次,犯罪人對他們的心理傷害就再加一層,
從不見人權團體為受害者家屬的人權挺身而出,反而是為了保護犯罪嫌疑人的人權,而不斷地漠視被害人及受害者家屬的人權,甚且透過聲援惡性重大的犯罪嫌疑人而直接或間接地、一次次不斷地加深被害人及受害者家屬的心理創傷,
在國內的感化教育可謂是失敗的情況下【君不見重大刑案幾乎都是有案底之人!】,
沒有完整的配套措施,就大喇喇地喊著要廢除死刑,
這不是沽名釣譽是什麼?
我常想~~
如果,那些高喊人權至上、人權萬歲的人,當有一天 他們自身 或 他們自己摯愛的親人 被殘暴凌虐殺害時,在 他們自己受極殘暴的侵害將死前、或 目賭摯愛親人的慘死狀態時,都還能面不改色、面帶微笑、平心靜氣地說:『我放棄自己及摯愛親人的所有權利,只要能維護及保障‘殘殺我、殘殺我摯愛親人的犯罪人’的人權 ,並且使他們不受刑法處罰,我們完全無所謂,因為人權至上!』,那才是真正值得讓人不得不敬佩的人權至上理想家。如果做不到,那他們也根本就只是群假道學之士罷了!

又像前一陣子吵得沸沸揚揚的蘇建和三人案,
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訴訟法上,享有「不自證己罪」的權利,說難聽一點,就是容許犯人對其所犯之罪有不承認及說謊的權利,
在真相只有當事人雙方內心深處才知道的情形下,
又憑什麼說犯罪嫌疑人完全無罪!?

法律對於守法的人,並非真能保護周全,法律非萬能的保護傘,
如若可以,又豈會有容許正當防衛、緊急避難及自助行為的條款存在。

相對地,對佛教的諸多理論,不應囿於傳統某些不恰當不正確的迂腐思想所為的解釋,而應以理性去觀之、審視之、解讀之。
人不可能不會造業,但見造的是善業或惡業,增上緣結的是善緣或惡緣,
明知為惡卻為之,是造惡業,
為了斷惡、護生而不得不為的造業,非造惡業。

每個人看事情的角度不同,
要同情濫用權利之人或不同情濫用權利之人是個人自由,
但是,被侵害者,絕對有保護自身及防止他人繼續受害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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