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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物權編三讀 家有惡鄰可請求法院介入 《中央廣播電台 2009/01/12 11:05 呂欣憓
立法院院會12日三讀通過「民法物權編修正案」,大幅修正與民眾相關的權利義務,民眾如果遇到家有惡鄰的狀況,未來可以直接請求法院介入,甚至強制執行;其他包括不動產分割、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的權利義務關係,都有新的變革。

在會議主席、立法院副院長曾永權敲槌下,「民法物權編修正案」正式三讀通過。曾永權說:『民法物權編增訂第759條之1、第768之1、第796條之1,修正通過。』

立法院這次修正「民法物權編」與民眾的日常生活息息相關。過去民眾碰到家有惡鄰的問題,例如鄰居冷氣機滴水、排油煙機排熱氣、或鄰近工廠製造噪音、惡臭、與排放污水等,都只能向主管機關檢舉,請求勸導改善或裁罰處分。在法條通過後,民眾將可以直接請求法院介入,以「妨害排除判決」、「請求權」,命令立即停止惡行,甚至強制執行。

而在拾金不昧部分,過去民眾撿到物品,必須交到警察局或自治機關,未來民眾可以直接交給拾獲場所的管理機關,例如百貨公司、或戲院。遺失人在領回時,拾得物品者可以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失物價值的10分之3。

至於在「共有物」的管理方面,過去必須經過全體共有人的同意才可以進行,但民法修正後,除契約另有規定之外,只要共有人過半數、或應有部分過半、就可以進行「共有物」的管理。

此外,在「不動產」的「遺產分割」方式,也從過去的3種,增加到8種。


民法物權編修正案三讀 家有惡鄰 可請求法院介入 《自由時報 2009/01/13 04:09 記者陳曉宜、項程鎮/台北報導
與鄰居間起爭議,以後可以直接請法院仲裁了,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民法物權編部份條文修正案」及「民法物權編施行法部份條文修正案」,大幅修正鄰居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等相關條文。

過去民眾遇鄰居冷氣滴水、排油煙機熱氣,或是工廠噪音、排放污水、異味等,只能向主管機關檢舉,請求其勸導或裁罰處分;修法後,民眾可直接要求法院介入,強制執行,且當發生糾紛時,不必等房屋或土地所有權人出面解決,承租人等使用者也可向法院提請求。

如果自家房屋在非故意的情況下逾越地界,以往鄰居都會請求拆屋還地,引發很大紛爭,修法後,法院可斟酌公共利益及當事人利益免全拆,改以價購土地的方式補償鄰居。

如果鄰居的土地剛好阻礙通行出入,修法後即可依法開闢出入道路,但為維護鄰居權益,規定必須以鄰居損失最小的情況下闢設,且將原本開設道路需支付賠償金的規定,改為土地所有權人得請求價購通行地與因此形成的畸零地。

如果鄰居家的大樹樹根長到家中,但鄰居又不理不睬,修法後即可自行割斷樹根,還可向樹木所有權人請求施工相關費用;若鄰居樹木的果實落到家中,依法可據為己有。

對都市人口集中的公寓大廈,修法後也要求區分所有權人必須分擔大樓公共部分之修繕與其他負擔。但為保障多數暴力可能造成少數住戶權益受損,修法規定,若不同意管理委員會的規定,認為有失公平,可於規約成立後三個月內請求法院撤銷。

公設用地分配 購屋者決定

修法也新增規定,不論房子經過幾手轉賣,都必須遵守第一任屋主與公寓大廈管委會所簽訂的規約。例如,一些老公寓頂樓加蓋,且獲得其他樓層住戶同意,但後來新搬進來的住戶要求頂樓屋主拆除,此時屋主即可不拆;但若先前沒有訂下規約,則必須重新協定。

另外,一般建商為求自身利益,在公共設施用地分配上,經常依其利益分配,有時為逃避土增稅,即把多數用地掛於住戶名下;有時建商為掌控多數公有地,又將大部分用地轉為建商名下,造成購屋者權益受損。修法後新增規定,公寓大廈的公有地分配權,必須從建商手中轉由購屋者決定,也就是必須依購屋者專有土地的比例分配,但也可由建商與購屋者間另訂契約,所以消費者在購屋時,別忘了提出此權益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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