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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VBS  更新日期:2009/01/23 13:08》

陳水扁遭羈押期間與律師會見,討論案情,遭全程監聽錄音,對此律師曾經表達抗議,而同樣因案遭押的前台北縣長辦公室主任麥安懷,聲請釋憲,大法官做出解釋,認為律見時監聽錄音,違反憲法保障訴訟權的意旨,這項規定,將從今年5月1日失去效力,錄音所獲資訊,也將沒有證據能力。為此法務部決議從2月5日就開始實施,但被檢、院認為有滅證、串供之虞的被告,則不在此限。

到底律師接見羈押被告,看守所可不可以錄音監聽,大法官作出了解釋。羈押法第23條第3項原本規定,律師接見羈押被告時應該監視,所謂的監視包括監聽紀錄錄音。

但大法官釋憲卻認為,這已經限制了憲法16條,被告跟律師訴訟權的自由溝通權利,如果看守所為了維持秩序,可以在他們接見時監看,但不能錄音紀錄,而且羈押法23條第3項,違憲的部分,將在今年5月1日開始失效。 另外,羈押法28條原本規定,看守所監聽錄音,律師跟被告接見的內容,可以提供給檢察官或法官作為參考證據,但這也違背了憲法16條,保障被告的防禦權,所以這項規定也將從5月1日開始失效。

對此,法務部決定提前在2月5日實施釋憲內容,不過也提出但書。

法務部政務次長黃世銘:「禁止接見的被告,被檢院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者是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的時候,要進行監聽、錄音跟錄影,這個情形可以做為認定被告本案犯罪事實的證據外,其他看守所呈報資料,都不能做為認定本案被告犯罪事實的證據。」

事實上,這次請求大法官釋憲的不是陳水扁,而是涉嫌圖利,遭到收押的前台北縣長辦公室主任麥安懷,因為有著相同的遭遇,也意外讓陳水扁律師的抗議,獲得正面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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